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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办理再造流程细则(试行)
一、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类别
(一)办理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出生登记事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办理条件:
(1)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3.申请材料:
(1)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
(4)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
(5)非婚生育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提供《DNA亲权鉴定书》;
(6)出国人员在外国出生的婴儿出生落户需提供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外国《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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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落户人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事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办理条件:
(1)公民市内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和人户一致原则。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内其他地方经常居住,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市内已实现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移出户口只需在移入地派出所办理即可,不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租房居住满3个月并经移入地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移入手续。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户口迁移的,持《结婚证》;
(3)子女户口迁移到父母处或父母户口迁移到子女处的,需提供能够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原始居民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之一;
(4)购房户口迁移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5)租房居住户口移入的,持租赁房屋合同或租赁房屋协议。
4.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移入地派出所办理。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三)办理立户、分户事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拥有房屋产权证并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担任户主;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凭《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分户为集体户口,户口登记地址为派出所所在地。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立户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租赁房屋协议等相关材料之一;
(3)离婚分户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申请
4.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四)办理死亡注销登记事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办理条件: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3.申请材料:
(1)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需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死亡多年并实行土葬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注销。
4.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死亡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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