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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无论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或者是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登记流程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
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1996年后出生的婴儿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到当地卫生部门补办后,办理出生登记落户。1996年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后,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二)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对于高等院校在校已婚学生所生子女可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办理落户,对于随父或随母在高校集体户口落户的,其父母毕业时,可随父或随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五)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六)为多年前出生的亲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对于申请为多年前亲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本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血缘关系证明,当事人自愿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持身份证到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做DNA亲子鉴定,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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