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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创业补贴申领

    申领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号),吸引留住各类人才落户哈尔滨,安心创业、舒心工作,助力哈尔滨全面振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 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博士毕业生,需具备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在用人单位从事或兼任专业技术工作。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连续发放3年。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第二条 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需具备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每人每月发放

      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三年。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

      第三条 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需具备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连续发放3年。

      第四条 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0元,连续发放3年。

      第五条 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5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第六条 政策措施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上述条款中“新引进”“新就业”是指2020年7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号)印发以后,到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落户的人员;“9城区内企业”是指9城区内注册的国有、民办等各类企业;“毕业5年内” 毕业生是指申报年度前5年内在我市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哈尔滨户籍毕业生回哈就业享受同等待遇。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报材料、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领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就业创业落户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的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全日制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申请单位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完税情况由经办部门通过相关数据平台网上比对确认。

      第八条 申领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高级职称人员安家费。用人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就业创业落户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的本人户口页复印件。申请单位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信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完税情况由经办部门通过相关数据平台网上比对确认。

      第九条 申领博士毕业生购房补贴。用人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就业创业落户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的本人户口页复印件;2020年7月2日以后,申请人名下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申请人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拥有人)等材料。申请单位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学历(职称)信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完税情况由经办部门通过相关数据平台网上比对确认。

      (二)申报方式

      第十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的申请、审核。

       线上申报。申请单位可登陆“哈尔滨人才网”(网址:http://www.hrbrc.org.cn/)或通过“哈尔滨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

      窗口申报。申请单位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地址: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5楼C区)。

      (三)流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

      (1)根据本单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登记和初审。

      (2)初审合格后,下载并填写附件。

      (3)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线上提交)。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

      (1)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审核。对申请企业注册信息、申请人的落户信息、学历信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完税情况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逐一核实,符合条件的将上述相关材料打印存档备查。

      (2)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整理形成资金申请汇总表,并通知申请单位报送资金票据。

      (3)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汇总本季度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于下季度首月初将申请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

      三、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审核合格的安家费、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四条 生活补贴再次发放前经办机构要核实申请单位、申请人户籍变动情况、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确认合格后再次发放。

      第十五条 首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申请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户籍未发生变化,与上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超过3个月的,可由申请人下一就业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贴待遇。申请人与上一单位再次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与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将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首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申请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户籍转出哈尔滨市9城区的,生活补贴发放至申请人与申请单位解除关系的当月。

      第十七条 申领一次性安家费、购房补贴的单位,须签署资金承诺协议,申请人劳动合同三年期满前户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出的,将停止发放,申请单位负责按比例收回已拨付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把关,坚决杜绝申请单位截留、套取资金的事件发生,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并取消该单位和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同时纳入单位和个人征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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