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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机构】
齐齐哈尔市地税局所属各县(市)、区地税局,齐齐哈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北三区单位纳税人)
【办理地址】
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和齐齐哈尔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六号楼)
【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所需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租房协议、土地证书(或提供相关批文、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6、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7、有限责任公司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租房协议、土地证书(或提供相关批文、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6、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7、企业合同书复印件(独资企业除外)
8、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9、市招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1、验资报告、银行水单或报关单原件及其复印件(资金到位时必须提供,否则按内资企业管理)
12、外商投资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资报告以及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证明、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等复印件
【办理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上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设立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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